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6〕31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187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下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即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受到事故伤害,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由原人事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在职职工、有生存账户的退休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关于纳入统筹管理的确认
(一)未进行工伤认定的老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纳入统筹管理确认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事故发生时首诊就医资料,患职业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2.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始档案记载或用人单位按工伤人员管理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原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用人单位需提供原人事或劳动部门工伤认定表、鉴定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管辖权限,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老工伤人员资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市直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资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三、关于纳入统筹管理的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等有关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对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包括1-10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复发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以及终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有关要求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老工伤人员的确认工作;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老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和支付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和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政策,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三)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本单位老工伤人员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严禁弄虚作假,防止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范围。
(四)老工伤人员自完备纳入统筹管理手续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五)老工伤问题形成时间跨度大,人员构成复杂,管理分散,切实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是妥善处理老工伤问题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沟通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