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
宁人社规字〔2020〕1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保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基本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3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宁人社办发〔2016〕1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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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录》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提升康复效果的重要规范,是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和监督管理的工作依据,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市、县(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杜绝骗取、套取辅助器具费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三、各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辅助器具定点配置机构要严格执行《目录》规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配置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器具和优质服务。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超出《目录》配置项目范围或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各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引入谈判协商机制,在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基金支付标准,确保为工伤职工配置到质优价廉的辅助器具。
四、本通知发布前已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到使用年限后再按照本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反馈。
五、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配置费用。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