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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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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雅人社发[2012]37号
各县(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伤保险
近年来,职业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但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上岗前未进行健康和职业病体检,有的甚至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职工上岗后就发现职业或者在患职业病后得不到及时的治疗,既影响了企业发展,又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加强对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的单位的督促检查,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对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的单位,在新招用员工或拟安排在职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风险岗位的,必须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病健康检查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在劳动合同期内或在解决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的职工进行在岗职业病检查和离岗后职业病检查。
用人单位在组织进行职业病检查时,应提前告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派员参与。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风险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三、严格执行参保审核
对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申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参保审核制度。用人单位申报参保时,除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本单位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从业人员名单、职业病检查报告等,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参保手续。
四、严格规范待遇支付
对参保时经职业病检查未发现职业病的人员,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参保时经职业病检查已发现职业病的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对其职业病,不再进行工伤认定,所需的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特此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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