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山东省 • 正文

德州市建筑施工人员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德州市建筑施工人员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德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建设等所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业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具有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城镇人员从事建筑业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方式

(一)建筑施工单位可以实名登记参保,缴费金额为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工程工期(月数)三项之积。

(二)建筑施工单位不能实名登记参保的,可以工程项目为缴费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0%作为人工工资总额,缴费费率为1%,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及时调整施工单位的缴费费率或缴费标准。

三、参保程序

(一)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持《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实行实名参保的,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应在5日内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保险期限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期限为,自工程项目投保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到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止。保险合同到期但工程尚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五、事故处理

(一)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或电话(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687161)报告,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表。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伪造事故现场情况的,工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二)发生事故后,受伤职工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特殊情况下,可就近救治,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六、工伤保险待遇

受伤职工经认定工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23号)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其他事宜

(一)施工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下发前建筑施工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按本办法重新参保缴费。

(三)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011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