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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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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41号),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基金征缴费率

  从20111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按工伤风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分别以0.5%1%1.6%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驻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下同)的工伤认定工作,暂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2-3年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由参保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管辖权难以界定的,应当报请市工伤认定部门研究确定。

  (三)工伤认定应当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受理、调查和作出认定结论。工伤认定结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适当。对于重大、疑难工伤认定,各区市工伤认定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工伤认定部门。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一次性造成5人以上伤害的重大工伤伤亡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市工伤认定部门。其中,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人员较多、事故程度较重的突发事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市工伤认定部门。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包括旧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和工伤康复评定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在市内四区管辖范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办理;在五市三区管辖范围的,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领取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送达。五市三区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为送达。

  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计发按照规定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计发基数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参保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应当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全额支付医疗费用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费用;交通事故不能全额赔偿的,其产生医疗费用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医疗费用按以上原则处理。

  201171以后,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市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审核拨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待遇拨付应当实现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的联网结算,伤残待遇实现网上银行支付。目前尚未使用工伤保险业务系统审核、网上结算支付的区市,应当在201171日前完成,执行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四)各区市经办机构应当配备医学专业人员从事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工作,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市级统筹后,涉及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标准的调整、补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六)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青岛市行政区域以外就医的,由医疗协议服务机构提出转诊申请,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往外地治疗。

  五、协议服务机构管理

  (一)协议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评估,经评估达到标准的,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协议文本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暂分级签订,市内四区的与市经办机构签订,五市三区的与当地经办机构签订,并报市经办机构备案。承担工伤康复业务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一与市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内容对协议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月、按年实行考核,年终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基金拨付、续签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

  六、信息系统、统计与档案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应当确保与青岛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各项经办工作统一使用全市统一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规范操作。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尚未完善前,各区市应当按月将工伤认定、待遇拨付等情况汇总,于次月5日前书面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二)各区市要做好工伤保险各项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统一报表格式和要求,定期对本部门每季度的各类业务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分析报告,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和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三)各区市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各项业务档案的装订存档和管理工作。其中,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负责保管。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等业务档案根据属地原则,分别由市和各区市两级负责管理。

  七、其他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实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统筹后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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