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山东省 • 正文

山东省调整伤残津贴等三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山东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幅度: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