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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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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文件,调整全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调整幅度:2015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执行新的待遇,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比例分别为50%、40%或者30%;

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再增加25元。


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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