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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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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连续第11次上调三项工伤待遇,调整部分将于近期发放到领取待遇人员手中。自2015年1月1日起,青岛市人社局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死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幅度:伤残津贴按照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分别每人每月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8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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