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南部山区组织人事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济人社发〔2018〕4号)同时废止。
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县区,应当自本通知施行后,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本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8 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8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劳动关系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01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1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时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 |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2 |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第3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5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收取10名以上劳动者财物的,或者扣押10名以上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03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第24条 | 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 以每人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 以每人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20人以上的 | 以每人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 ||||
JNCF-RB0004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33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职工名册漏报人数在5人以下的,或职工名册缺失法定必要内容的 | 处以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职工名册漏报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名册存在虚假职工信息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工名册漏报在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工名册漏报在15人以上的或者没有职工名册的 | 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5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 《劳动法》第9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5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或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3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48小时以上60小时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60小时以上的或者强迫加班的 | 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06 | 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违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13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JNCF-RB0007 |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3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受侵害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 按照受侵害未成年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JNCF-RB0008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09 | 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第45条 |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0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未改正的 |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22条 | 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处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 | 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1 |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33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但没有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 |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劳务派遣单位有所列情形之一, 且开展劳务派遣活动,违法所得在1万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12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劳动法》第89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JNCF-RB0013 |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 | 《劳动法》第92条 |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违法情节较轻,有悔过表现;尚未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 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 ||||
JNCF-RB0014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6条 | 1.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 ||||
JNCF-RB0015 | 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7条 |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吊销职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 职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吊销职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
JNCF-RB0016 | 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8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用人单位未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
JNCF-RB0017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9条 |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 |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 |
JNCF-RB0018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二条 |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 | 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 |
JNCF-RB0019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22号)第22条 |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二、社会保险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20 |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 |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应缴社会保险费在2万元以上的 | 对用人单位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1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 《社会保险法》第86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30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
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 | 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2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社会保险法》第87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5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3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令21号)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 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 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4 |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延迟缴纳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3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迟延1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 |
迟延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迟延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40人以上6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迟延3个月以上的或者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5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2条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缴费单位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连续违法行为超过1年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6 |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7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10%以下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罚款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10%以上20%以下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20%以上的 | 处瞒报工资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7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61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3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3份以上5份以下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提供5份以上虚假鉴定或虚假诊断证明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 | 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8 |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63条、《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第25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采取推诿、躲避等方式回避调查核实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拒收、拒签工伤认定相关文书材料的 | 处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单位拒绝协助调查的 | 处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用人单位故意设置障碍或者制造伪证,阻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阻挠调查核实的 | 处16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29 |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4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缴费单位主动改正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下,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缴费单位招用劳动者后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0 | 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15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教育后停止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经教育继续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缴费单位因举报,加重报复举报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年内两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1 | 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不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17条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
已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2 | 参保单位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告知其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的;(二)未按规定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三)未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或者未及时向查询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逾期不改的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33条 |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3 |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逾期不改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4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4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91条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JNCF-RB0035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 1.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2.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3.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4.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几站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5.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该减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26条
《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91条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三、就业培训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36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 | 《就业促进法》第64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37 |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有违法所得的 | 《就业促进法》第65条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
JNCF-RB0038 |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 |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 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收取劳动者押金2000元以上的 | 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39 | 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4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40 |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JNCF-RB0041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6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JNCF-RB0042 |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47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43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4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没有违法所得,经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但经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情节严重,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JNCF-RB0044 | 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5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经责令或督促不按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 | ||||
JNCF-RB0045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6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限期未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JNCF-RB0046 |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项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号令)第37条 | 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应聘者5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涉及应聘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谋取非法利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涉及应聘者10人以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5000元以上的 | 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JNCF-RB0047 |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7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限期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限期未改正的 | 按照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48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49 |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经责令改正,按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或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JNCF-RB0050 |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罚款 |
经责令改正,逾期7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1 | 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7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或谋取500元以下不正当利益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且涉及人数5人以上的,或谋取500元以上不正当利益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2 |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8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3人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3 |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1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有一项未明示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均未明示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4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2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未建立服务台账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5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3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在300元以上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6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4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9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轻微的 | 不予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按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责令改正未按时改正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的 |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
JNCF-RB0057 |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5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及时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60日内未办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
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超过60日未办理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58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28条 |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涉及劳动者15人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59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50条 | 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按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 | 予以警告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JNCF-RB0060 |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没有违法所得,限期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 | ||||
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有违法所得,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
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的,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非法颁发、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00份以上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61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49条 | 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5000元以下的,或计算结余、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下的,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下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
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不从办学结余而从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5000元以上的,或计算结余、确定取得回报比例超过法律规定一倍以上的,或取得回报比例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一倍以上的 | 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
JNCF-RB0062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51条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逾期10日以下未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予以警告,没收剩余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63 | 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27条 | 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 |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64 |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66条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每超过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按照每超过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JNCF-RB0065 | 未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擅自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26 |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罚款;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二倍罚款 |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10人以上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三倍罚款 | ||||
JNCF-RB0066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出许可规定的范围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26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暂扣《许可证》,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领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一倍罚款;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3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二倍罚款 | ||||
经责令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给10人以上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责令停止鉴定、退还被鉴定人所交鉴定费用,宣布鉴定结果无效,并处以所收鉴定费用总额三倍罚款,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67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租或转让《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26条 | 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非法出租转让《许可证》达一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非法出租转让《许可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非法出租转让《许可证》三个月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68 |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26条 |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 给5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给5人以上10人以下劳动者造成损害,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暂扣《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 | ||||
给10人以上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者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 吊销许可证 | ||||
JNCF-RB0069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26条 | 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吊销资格证书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 考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吊销资格证书 |
JNCF-RB0070 | 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第30条 | 违反《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反《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擅自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 |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四、劳动监察及其他类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法定处罚标准 | 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JNCF-RB007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 |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接受监察的或首次违法的 |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设置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的,或经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 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年内,出现上述违法行为2次以上(包括2次)的,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阻挠监察,或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72 |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的;(二)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能够接受检查的 | 不予罚款 |
经责令改正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参加上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本次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使用暴力手段,或打击报复4人次以上的 | 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73 | 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1次,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下的 |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2次,或打击报复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 处以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3次,或打击报复4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4次以上,或打击报复6人次以上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JNCF-RB0074 |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 |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第25条 | 由劳动、财政、审计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 违纪金额5万元以下的 | 按违纪金额的2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 |
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按违纪金额的30%以上40%以下处以罚款 | ||||
违纪金额10万元以上 | 按违纪金额的40%以上50%以下处以罚款 |
注:1.裁量基准中法定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适用条件和处罚裁量标准中细化部分的“以
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