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和《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18〕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据实列支”的管理办法。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准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按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3%提取,据实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政策宣传,用于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等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宣传。主要包括举办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政策的宣传活动;制作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专题节目、报刊专栏、公益广告等;印制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材料;建设工伤预防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费用。
(二)教育培训,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主要包括举办用人单位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参保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的费用。
(三)项目评估,用于工伤预防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和对工伤预防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评估。主要包括对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验收评估;对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验收评估的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业结构、重点行业、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本市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行业,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市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及行业,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七条 承担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第八条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会同财政、卫生和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筹考虑确定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以及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确定。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工作目标、项目名称、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实施效果等内容。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是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由招标产生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协议或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条件等。服务协议或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和安全生产状况,结合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等情况,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验收评估分三个等级,分别为优、良和差。
第十六条 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支付30%的预付款。项目完成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验收评估报告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核拨剩余的工伤预防费用。评优的全额支付余款;评良的扣除未完成项目的款项,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评差的扣除未完成项目的款项,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和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