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升劳动能力鉴定质量和水平,强化风险防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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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机构建设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防范基金风险的重要环节。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明确具体工作职责,确定专门鉴定场所,配齐配强专门工作人员,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保障经费来源,依法依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辖区内医疗机构,协调配合共同组织鉴定工作。
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在《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2019年14号)、《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2号)以及《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申请提前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4号)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经办工作实际,完善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对申报材料的初审、核实、查体、鉴定等关键环节要责任到人,保证鉴定结论公正公开。
三、严格执行鉴定标准规范鉴定行为
各区人社部门在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时,应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鉴定要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2号)进行,严格规范病退鉴定行为,要全部实现现场鉴定、现场查体和必要的医学检查,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要严格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国家标准执行,不得超出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受伤部位和伤情范围。要强化现场鉴定管理,加强鉴定现场相关影像资料的采集。
四、强化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给予支持,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在医疗卫生系统中遴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学骨干,充实劳动能力鉴定专家队伍。对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专家,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聘用岗位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伤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要建立专家鉴定考评制度,通过组织培训、典型案例研讨交流等方式,打造出一支政治过硬、政策精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专家队伍。
五、加强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
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从组织机构建设、业务运行方式、信息系统建设、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经费支出审批等方面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内控管理,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压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配置、人员管理、权限设置、业务规程、档案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等事项,明确标准和要求,完善内控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劳动能力鉴定廉政警示教育,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加强内、外部监督,提高业务核查频次与质量,坚决杜绝鉴定中的人为因素干扰。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大力推进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
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加快推进工伤认定鉴定经办信息一体化流程和电子化闭环,积极推动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线上申请和进度查询。市社保中心要逐步推动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信息化建设,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审核、审批统一的服务平台。建立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人社系统内部信息共享,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医疗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通过与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共享、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信息比对核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全程可留痕、可监督、可追溯。探索在特殊情况下、对特殊人群在特定时间开展“远程鉴定”。
七、加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各区人社部门要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75号)要求,实现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和业务一体化,完善电子档案系统,确保档案管理准确、规范。市社保中心要规范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纸质档案管理保存,研究制定档案标准,建立电子档案系统。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保证纸质档案材料与电子档案系统归档一致,确保管理工作中的数据真实、可靠、安全,可读可用。
要高度重视劳动能力鉴定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切实保证数据质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按照人社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见附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年度汇总后,随《劳动能力鉴定情况》(人社统W18表)统一报送。对于经核实统计数据发生严重错误的,将进行通报。
八、强化部门协作
各区人社部门、市社保中心要充分发挥人社、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的协同作用,共同支持配合,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统筹负责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协调成员单位解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助人社部门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协助查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用药明细等就诊记录和病历资料;医保部门要协助查询比对医保就医和审核结算信息,确保伤病分类支付。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被鉴定人资料及从各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进行泄露。
附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医保局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