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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现就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14年10月1日后发生初次工伤,2009年1月1日后再次或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二、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三、因工伤复发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