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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病人员健康体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函〔2010〕60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2009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对职业病人员进行健康体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09〕3号),在全市范围内对职业病人员进行健康体格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此项工作开展时间在下半年,使部分职业病人员在本年度未能进行健康体检。为确保所有职业病人享受健康体检待遇,现就体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体检项目和体检费用仍按照《关于对职业病人员进行健康体格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09〕3号)规定执行。
二、本次健康体检截止日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含),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并认真做好体检的组织工作。尚未开展健康体检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与市工伤康复中心联系,尽快做好体检的安排工作。
三、职业病人员健康体格检查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2009年已进行体检的职业病人员,应在2011年1月1日后进行再次体检;2010年进行体检的职业病人员,应在2012年1月1日后进行再次体检。凡不在规定年限内,自行进行体检的,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职业病人员健康体检地点:和平区大理道60号,天津市职工医院院内。
联系人:冯永惠;联系电话:23126531、23128023
二O一O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