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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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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津人社局发〔2015〕16号 发文日期: 2015-03-11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康复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评估。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康复价值评估由工伤康复机构(科室)负责,停工留薪期满后具有伤残等级工伤职工的康复价值评估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停工留薪期内经工伤康复机构(科室)评估确有康复价值的,在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时,应同时出具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和康复计划书。

三、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工伤康复机构应严格依据本标准对工伤职工康复价值进行评估,并将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纳入鉴定、康复档案。

四、各工伤康复机构应在康复治疗早、中、末期分别依据本标准对工伤职工康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工伤康复档案。

2015年3月9日

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

一、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康复权利,按照人社部完善技术规范、探索制定工伤康复效果综合评估标准的工作要求,以科学权威、客观公正、操作便捷为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按照工伤职工机体功能缺失情况,将工伤康复评估划分为肌力、肌张力、关节功能、平衡能力、步行、日常生活能力、感觉、疼痛、认知、言语等10个门类,采用相关医学标准进行评判。

三、根据工伤职工机体功能障碍程度不同,将每个门类分为4个维度进行评判,分别为:正常(10分)、轻度功能障碍(7-9分)、中度功能障碍(4-6分)、重度功能障碍(0-3分),分值总计100分。

四、工伤职工经康复价值评估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一)除疼痛、感觉、认知外,存在1项及以上重度功能障碍,预期经康复治疗可明显好转的;

(二)存在2项及以上中度功能障碍,或存在1项中度功能障碍合并2项轻度功能障碍,预期经康复治疗可明显好转的;

(三)存在3项及以上轻度功能障碍,预期经康复治疗可明显好转的;

(四)为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需要进行康复的;

(五)工伤康复鉴定专家认为应当进行康复治疗的其他情形。

五、工伤职工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得纳入工伤康复范围:

(一)经专家鉴定未达到康复治疗标准的;

(二)存在精神障碍不能配合进行康复治疗的;

(三)存在心肺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不适合康复治疗的;

(四)频发癫痫或患有其他不适合康复治疗疾病的。

六、本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表

2.天津市工伤康复价值评估标准使用指南

津人社局发〔2015〕16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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