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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 〔2012〕102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乘坐长途汽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据实报销,住宿费报销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