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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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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虞人社〔201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在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虞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工伤保险绍兴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11]243号)明确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绍兴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改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二、参保人员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按《通知》规定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虞劳社[2008]49号)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项涉及到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支付相关规定即行终止。

附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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