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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实行差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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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是单位以为的第三人,现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同时法院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部分已做判决。
我方向贵单位申请享受工伤待遇,贵单位以交通事故侵权人已赔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我方认为此举没有法律,同时不符合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相冲突。

您所反映的问题实质是既是交通事故又是工伤时,受伤职工是获得双重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同时获得)还是差额赔偿(即先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对此,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是关于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规定,表明了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垫付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的立法意图。
我省各地基本上实行的是差额赔偿,以统筹地区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我市实行的也是差额赔偿。
安庆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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