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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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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职工发生工伤后,对于领取相关待遇的银行账户,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或符合条件的银行卡或存折直接支付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由用人单位垫付的除外。

用人单位垫付的工伤费用,符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偿还,并提交相关垫付的工伤医疗票据等凭证。

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直接支付至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账户可视情要求公证。

同时2021年6月15日印发的《关于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粤社保函〔2021〕228号)第二点规定“在业务应用上,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查询、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功能,以待遇领取用卡为抓手,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各业务环节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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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相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未由用人单位垫付的情况下,工伤(亡)职工或其近亲属应提供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

对于用人单位垫付的医疗待遇和一次性待遇,在用人单位提供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签名的垫付材料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发放给用人单位。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付至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银行账户。工伤待遇发放到用人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待遇资金一个月内将相关待遇(不含单位垫付费用)支付给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并将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签名的佐证材料于支付后的10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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