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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伤害时不在工作场所,是否能够“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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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薛生前系某市保洁中心的保洁职工,工作岗位在某市XX大道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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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早晨,老薛到达负责的清洁路段后感觉到身体不适,于是离开工作岗位前往医院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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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薛在就医途中晕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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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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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薛的妻子韩某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局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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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老薛的死亡地点不在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情形,判决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决定。


韩某提起上诉,二审和再审法院均以相同理由判决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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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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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老薛情形为“视同工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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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还认为,该市保洁中心在工伤认定和法院审理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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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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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启动再审程序,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理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后获得救济的权利。工伤认定争议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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