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系某保洁公司保洁员,入职时按照公司要求签署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特别约定如果本人发生工伤,将不再主张任何工伤保险待遇。2023年11月,林女士在工作期间,不慎被重物砸伤,虽然送医及时,但是还是造成小腿骨折的后果。随后,林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该公司则提出,林女士已经签署声明,因此不能再申报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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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林女士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虽然向公司出具了“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但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可根据职工一方的申请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如果以职工已出具“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为由,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