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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问题问答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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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工伤认定要多久?

答: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的,区县人社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区县人社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
工伤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人社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但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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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过程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区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人社局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根据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法律文书。
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的工资收入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工伤浮动费率由谁承担?

答: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浮动费率应该如何调整?

答:浮动费率每年核定1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从业人员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应由谁来承担工伤浮动费率?

答:从业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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