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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要及时补缴!这些待遇依然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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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要及时补缴!

这些待遇依然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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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职工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同时也能有效的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如果公司没有为其缴工伤保险费,就应该及时进行补缴, 那么补缴后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支付呢?

下面就让小编来带大家一起看看!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 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3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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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应支付的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类别

项目

伤残

工伤医疗费

工伤康复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辅助器具配置费


生活护理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

供养亲属抚恤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 发生工伤的,由该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支付费用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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