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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人社部和各省意见汇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是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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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可见,有关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法律规定存在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目前已经没有异议但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劳动合同是否终止争议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合同法》,其只能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进行细化,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显然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突破而应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授权,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在实务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不符合我国关于缴纳“五险一金”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如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进行裁判,那么用人单位将面临司法裁判确立义务难以履行的困境,一方面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有损法律权威。
    总之各地司法意见很不一致,现将全国各省的观点汇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院民一庭在《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北  京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十二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原用人单位或者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天  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问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广  东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浙  江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四条: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接受单位聘用的,其与聘用单位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湖  北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六规定,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对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区分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2)劳动者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应当终止,此后劳动者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务关系;

    (3)在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其与新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务关系处理;

    (4)达到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属于劳务关系。


安  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贵  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并未对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做出约定。但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来看,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的劳动者按劳动关系来处理,劳动合同并不当然终止。【案例索引】(2015)黔高民申字第1071号


河  北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2009)》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甘  肃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广西梧州市万秀

     广西法院网公布的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案例,其认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两种情况处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河南郑州市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论此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也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同于职工养老保险,是否领取社会养老保险,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例索引】(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9号


山  西

     用人单位招用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认定为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案例索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776号


黑 龙 江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案例索引】民事裁定书(2016)黑民申750号

海南三亚市

     海南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用人单位若继续聘用劳动者工作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不应理解为劳动关系自动转为劳务关系;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劳动者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此后双方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案例索引】(2017)琼02民终236号


新  疆

     新疆高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颁布前,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颁布后,按劳动关系处理。【案件索引】(2016)新民再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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