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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换班期间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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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清洁公司员工刘某和杨某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某路段卫生,按公司要求二人轮替各半天上班。
一天刘某与杨某私下协商换班,刘某骑电动车上班路上与一轿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两车损坏,轿车司机负全责。
当地社保局认定刘某属工伤,公司认为刘某私下换班违规不应认定工伤,遂将社保局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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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系公司聘用职工,刘某和杨某均驾驶同一辆机扫车,负责清扫公司指定路段卫生,且均以完成当天工作任务作为考核指标,二人虽未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但二人私下协商轮流上班的替换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务为前提的。
在实际工作运行中,公司也未明确分配二人工作时间,类似替换班情况经常发生,公司也未予以阻止,应视为默认了换班行为。
刘某发生事故地点位于家与单位之间,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事故时间也属于正常的上班时间,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清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应注意加强自身防护,学法懂法守法,如遇到人身伤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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