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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驾驶员被认定工伤后,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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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行业人将车辆挂靠在

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公司名下

并雇佣驾驶员对外经营的情况十分常见

如果挂靠车主雇佣的驾驶员

在运输途中出现伤亡后被认定工伤

挂靠车主和被挂靠公司

往往就究竟谁来承担

驾驶员的工伤保险责任产生争执

下面通过河南省辉县市法院

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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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某将自己购买的车辆

挂靠在某汽车贸易公司名下

雇佣张某为驾驶员

以汽车贸易公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运输

2019年1月18日10时许

张某在驾驶车辆运货途中突发疾病

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3月9日

当地人社部门作出决定

认定张某的死亡系工伤

汽车贸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后其诉请被法院驳回

2021年3月28日

张某亲属以汽车贸易公司

作为挂靠单位为由

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

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获得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

汽车贸易公司对裁决不服

遂将张某亲属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公司

不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认定被挂靠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

贸易公司为案涉车辆登记车主

关某为案涉车辆实际车主

关某雇佣张某以公司名义

对外开展运输经营

后张某在运输工作中死亡

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认定为工伤

贸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汽车贸易公司

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汽车贸易公司支付张某家属

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

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双方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

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

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

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

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

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

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

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

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

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源:辉县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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