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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上班受到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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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陈某在某化工厂上晚班,吃晚饭曾与同事饮酒。当晚8时许,陈某在操作过程中,不慎将塑料管内锌水溅入右眼,经医院诊断为右眼化学烧伤。

[析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某上班时是否存在醉酒的情况。如工作时存在醉酒情况,则不得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应认定为工伤。判断职工是否醉酒,应看职工发生伤害时行为是否失控,而不能仅考虑喝酒的数量,因为不同的人喝相同数量的酒,其行为状态是不一样的。不能因上班前喝酒,而一概认定为醉酒。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二)项规定"醉酒导致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6条规定:"醉酒",需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伤中有严重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化工厂认为陈某受伤害时已处于醉酒状态、行为失控、违反操作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但其在行政程序中未能提供证据。而根据上述规定,该举证责任应由化工厂承担。化工厂在诉讼过程中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陈某在晚餐时饮酒,而不能证明陈某在劳动时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有严重的失控行为,因此,化工厂认为陈某系醉酒而造成伤害,证据不足。故陈某在工伤时间、工伤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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