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也太不近人情了,我明明是在办公室受伤的,公司怎么能推卸责任?”听说公司不能为自己申报工伤,周某非常生气。
在办公室受伤就一定是工伤吗?
在大家心里,
“在工作地点受伤”似乎
就和“工伤”划了“等号”
然而,情况不同,
认定结果也不同。
案情回顾
周某是某公司职工。一个周末下班时,他将自己的手机落在了办公室,直到回到家才发现。为了不影响与外界联系,他又从家里赶到公司去拿手机,不料在走进办公室时,因为心急没有开灯,被办公室里的杂物绊倒,重重地撞在了办公室里的一个大铁架上,导致腿部骨折。
在他治疗休养期间,公司出于人性化考虑,派人力资源部张经理前去看望。周某借此提出,要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张经理代表公司拒绝了。之后,周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驳回。
分析
周某认为自己是在办公室受伤,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人社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周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周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以呀
认定工伤的三个要素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
“因工作原因”
缺一不可
小编提醒大家
在工作的时候
还是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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