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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后,医疗费超出部分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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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甲公司的一名工人。2016年3月,张某在甲公司项目工程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张某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甲公司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34315.36元、护理费5060元及生活费3000元。2016年5月,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2016年12月,甲公司向社保部门申领了张某参加工伤保险所应享受的待遇,其中包含医疗费19616.99元。随即公司要求张某自行承担工伤保险未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


甲公司认为张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则由张某自己承担,公司无法律上承担该部分费用的义务。


【争议焦点】


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是否意味着对工伤免责。


【案例分析】


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审理过程分析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由谁承担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后,就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完全免责,除非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劳动者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否则用人单位仍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遂判决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第十条可知,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虽然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从其立法目的可知,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的相关规定,即说明用人单位应对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工伤损失对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同时,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治疗张某所受伤害无关或系其扩大损失,张某因公受伤,公司理应赔偿相应医疗费,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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