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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打工,很危险害人也害己!看看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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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李艳(化名)在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时,使用其妹妹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后来,李艳在工作中受伤,但因其受伤时是以其妹妹的名义缴纳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李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不予受理。9月9日,在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办的北京市(京津冀)第十九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该案入选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冒用身份证劳动纠纷


事件详情

冒用身份入职受伤无法获赔

仲裁不予受理

  2015年2月27日,李艳使用妹妹的身份证入职北京某公司,该公司亦用其妹妹的身份证及信息为其办理了社保保险登记。当年3月25日,李艳在工作中多处骨折。后经医院诊断其骨龄与其年龄信息不符,在公司多次追问下,李艳才告知公司真实身份信息。

  2015年4月,公司为李艳重新办理了社保登记手续,补签了劳动合同书,并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在此期间李艳的治疗费用由公司方面为其支付。2015年10月2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艳的事故伤害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如果不是冒用妹妹身份信息,她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但当公司为李艳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现因其受伤前是以其妹妹的身份缴纳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1月,李艳以个人原因为由与科技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2016年3月,李艳到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

  北京市通州区仲裁委审理认为,李艳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根据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此案中,用人单位已在李艳入职当月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否能够支付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用人单位未认真审核身份

承担多重风险

  记者注意到,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劳动者提供与实际身份不符信息的情况并不鲜见。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沈建峰对记者说,“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尤为复杂的是发生工伤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此问题各地的判决也并不一致。

  2016年6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劳动者李某以他人名义入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要责任,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其身份信息,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11月,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认为,劳动者梅某冒用他人身份的行为最终导致其未获工伤待遇,梅某具有直接的过错,但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亦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尤其是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时,其未尽审查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案例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了社保缴纳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与劳动者冒名入职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即使劳动者冒名入职,发生工伤后,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沈建峰说。

  对此,沈建峰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对劳动者身份的审核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作为劳动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杨召奎 原题:北京一农民工冒用身份打工受伤无法获赔)

评论

打通劳动保障梗阻从用工不冒名开始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发生工伤后无法获赔,显然是种无奈;工伤后被企业将姓名“掉包”后索赔无望,更有几分不甘。无论劳动者还是企业自身,对真实身份信息的嫌弃与畏惧背后,双方其实都有着各自的苦衷,而一旦弄巧成拙,终将成为一场利益的“双输”。

  对劳动者来说,冒用他人身份务工的动机,或是自身条件不满足年龄、学历等应聘条件,便冒用他人信息以达到用工方要求,或是自身有其他方面的顾忌,期待可以用隐姓埋名的方式实现务工的目的。而于企业而言,忽悠工伤劳动者换身份,多因企业为节省用工成本,平日里为劳动者少缴或压根未缴纳过工伤保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就妄图通过让其冒名其他有保险的劳动者前去就医。如此一来,便可成功通过骗保的方式,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其实,类似冒名用工事件在很多地方都曾上演。为避免类似尴尬再次发生,还得从各方冒名的动机和源头出发。首先,劳动者要摆正求职心态,切忌为了得到工作机会而丧失原则和底线,甚至用造假等失信行为来迎合用工方。须知,劳动者求职过程中的不诚信无异于一颗定时炸弹,轻则日后被揭发,染上道德污点。重则成为未来维权路上的绊脚石,最终为谎言付出巨大代价。

  其次,企业也应有正确的用人观,在录用环节认真核实劳动者身份信息,这不仅是为劳动者享有相应权益而提供必要的保护,更是企业自身用工安全的保障。毕竟如果员工来路不明,企业用着也不踏实。有朝一日东窗事发,企业应对处理起来,也会增加不少困难。此外,企业在为劳动者缴纳各类必要的保险方面,也要摒弃“偷工减料”的短视思维。对企业来说,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短期看确实让企业的腰包瘪了一些,但从长远看,却是“吃小亏占大便宜”,不仅可以为工伤职工的权益兜底,让劳动者收获满满的安全感,更可以通过这种途径来分散企业风险,也间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格外重视劳动保障工作,各项规范和措施也日臻完善。新的规范和措施相继建立,既有的制度也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就拿《工伤保险条例》来说,自其从2004年开始实施以来,已经历了多次修订和调整,尽可能地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和劳动者的现实需求相吻合。然而,制度的优越性并不能掩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瑕疵,譬如用工时不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企业谎报从业人数、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做法,往往让本应属于劳动者的权益打了水漂。因此,再好的制度,如果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而无法真正惠及对象群体,不仅是相关人群的损失,对制度本身来说,也是一种遗憾。

  打通劳动保障梗阻,充分释放各项制度的善意,用工不冒名只是第一步。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劳动保障领域,各种阻碍制度从纸面走向现实的花样和变种或将仍会层出不穷,这也为各方提出了更高要求——职能部门在制度和规范的制定上要力求更严格严谨,让执行过程少一些节外生枝的可能和空间;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要加强对劳动者劳动保障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维权意识;同时各类企业和用工方也要努力升级、更新用工理念,规范用工细节,使善待员工就是善待企业的“双赢观”成为普遍的价值认同;此外,各级劳动保障和监察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和震慑力度,做好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瞭望者”和“把关人”,确保各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无机可乘、无缝可钻,让劳动者在获得、享有权益的过程中,多一些名正言顺,少一些后顾之忧。(韩韫超)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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