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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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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律师意见:


    民诉法对何时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两个司法解释在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上,规定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6条规定的是法庭辩论结束前可提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4条规定的是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应当以哪个规定为准呢?


    律师认为,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旧法、一般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两者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后者为准;其次,在立案后,法院一般都会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一般会明确载明“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实践中都是以举证期限届满为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截至点;最后,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最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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