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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遇工伤,怎么办?派遣工的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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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负次要责任,范仁香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尽管工伤认定程序已经完成,但围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范仁香已经和用人单位打了3场官司;又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争议双方为了抢“管辖权”也展开了博弈。如今,这场旷日持久的劳动争议案依然没有走到终点。

职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据范仁香介绍,20113月,她与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山东德州市庆云县,20136月,更名为庆云同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合同,随后被派遣至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在手机生产线上做操作工。20127月下班后,她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臂脱套伤,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她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出院后,我就去顺义区社保局要求工伤认定,但是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告诉我,由于派遣单位注册地不在北京,我也没有在北京参加工伤保险,只能去德州市申请工伤认定,去了十几趟德州,20135月终于把工伤证办下来了。20143月,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捌级。”范仁香说。

由于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没有为范仁香缴纳社会保险,范仁香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庆云同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人力公司)和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爱普天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两地仲裁委的裁决结果截然不同

2014320日,同创人力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庆云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公司认为,申请人于20136月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而被申请人范仁香受伤发生在20127月,那时申请人尚不存在,此后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提供劳动,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同创人力公司的这一举动,范仁香对记者说:“我当时住在北京,要是去德州参加庭审,光路费就得花很多钱。就算是仲裁胜诉了,单位还要一审、二审打下去,我耗不起啊!所以,对于同创人力公司的仲裁申请,我接受了援助律师的建议,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没有出庭应诉。”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324日,范仁香向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同创人力公司和索爱普天公司支付部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4万余元。

在此后的4个月内,两地的仲裁委先后作出仲裁裁决,但裁决结果却大相径庭。2014612日,在范仁香未出庭的情况下,庆云县仲裁委审理认为,同创人力公司与范仁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收到庆云县仲裁委的裁决书后,范仁香没有向法院起诉,随后该裁决生效。

201471日,北京顺义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该委认为,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36月变更名称为同创人力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发生一定变化,此次变更并不涉及企业的注销与消亡,因此同创人力公司应承担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应担负的权利和义务,认定范仁香与同创人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基本上支持了范仁香的仲裁请求。

收到胜诉的仲裁裁决书后,范仁香为了防止对方改变“管辖”向山东的法院提起诉讼,又要跨省打官司,收到裁决书的当日即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又一场仲裁,追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4720日,范仁香又将同创人力公司和索爱普天公司诉至仲裁庭,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0元。范仁香表示,自己发生工伤后,同创人力公司不采取措施组织救治、不安排工作、自己没了生活来源。20137月,她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辞工,但公司告诉她已经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了。范仁香认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她支付赔偿金。但在庭审中,同创人力公司表示,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不同意其请求事项。

2014929日,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但就劳动关系解除形式以及原因,范仁香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庭审中,同创人力公司不认可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且双方均认可未办理解除手续,因此,驳回范仁香的申请请求。由于本案范仁香追索赔偿金17500元,金额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1560x12=18720元),因此本裁决对同创人力公司和索爱普天公司为终局裁决。

范仁香的援助律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丹告诉记者,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如果对终局裁决不服,只能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职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职工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两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可受理。尽管抢到了“管辖权”,但仲裁裁决没有认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王律师认为,对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不组织救治、不安排调岗工作,这种不闻不问的做法,事实上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视为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并应该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缴纳社保费。

范仁香则对记者说:“公司在山东说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北京又说我们之间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感觉我们主张什么,公司就反对什么。既然公司说了,我们之间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那我就准备上班了。”


专家观点

如何解决跨省派遣工社会保险问题

索爱普天公司提交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中写明,同创人力公司已经向该公司派遣了约6253名派遣工,被安排在操作工、材料员、质检员、技术员、安全协调员岗位上,大量派遣工在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工作,而跨省派遣,又给职工维权带来了距离和地方法规适用的难题。

如何有效解决跨省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以及如何认识本案中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裁决的证据效力等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教授李娟。

李娟告诉记者,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用工方式,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与传统用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

“这三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之间有关系无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有劳动无关系,这种复杂局面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于以前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双方经常相互推诿,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李娟说。

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社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自201431日起实施,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划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为解决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待遇享受标准问题,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避免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谋取更高利益,采取在低社保标准地区设立派遣企业向高社保标准地区派遣员工的方式,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酬同保”。

李娟表示,本案涉及的同创人力公司如果未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索爱普天公司应该为全体被派遣工在北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话,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在北京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北京的标准享受工伤待遇,不用跨省奔波办理各种手续。

来源:工人日报  杨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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