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招用的民工,在发生拖欠工资和工伤事故后,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或者转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但请注意,民工与发包人、分包人和转包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为他们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所以劳动者不得要求与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得要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得要求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等等。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法院判例】 1.(2016)陕民申228号 2.(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