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理论研究 • 正文

工伤“先行支付” 不能形同虚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工伤“先行支付”怎能变“慢行支付”

工伤“先行支付”,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 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一天配套实施的还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工伤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工伤计算器帮秒算赔偿!

从法律表述不难看出,工伤“先行支付”是一种保障职工生命健康权的兜底措施,即避免某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医疗费用问题而影响及时治疗。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错不在职工个人,职工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仍受法律保障。这体现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人性化的救济功能。

对法律规定的“先行支付”,笔者的理解是,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要急受伤职工之所急,通过先行支付或叫及时垫付,让受伤职工早日得到有效治疗。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本应该早日获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受伤职工,却要等待两年甚至四五年才能拿到工伤待遇,而职工为此要付出“繁琐成本”。

据悉,一些地方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工伤鉴定后即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先行支付。但在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程序复杂,需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其中,部分程序对一些受伤职工来说很难迈过,这显然增加了工伤职工维权难度。

另外,由于现行制度对溯及力范围未明确,造成2011年法律实施之前的受伤职工很难享受“先行支付”。而工伤“先行支付”之所以会变成“慢行支付”甚至“拒绝支付”,主要原因不外乎两条:一是部分地方缺乏实施细则,对程序、要求、标准等缺乏规范;二是,因追偿难,部分工伤经办机构不积极。

部分工伤“先行支付”变成“慢行支付”,这不是职工希望看到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不利于维护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因为职工权益在“慢行支付”中打了折扣,付出了过多的时间、司法等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社会综合消耗。因此,有必要完善现行政策法律,让工伤“先行支付”快起来。

在政策层面,目前没有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地方,应该尽快向其他地方看齐,以简化程序、统一标准、提高效率,避免受伤职工在申请先行支付方面“二次受伤”。当然,国家层面也不妨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基础上,针对工伤“先行支付”出台指导意见规范地方操作。

在法律层面,有人提出建立工伤保险预支付制度,也值得立法者考虑。尤其是,立法要打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难的顾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成本高、难度大、效果差,这需要立法来破解。

理想的情况是,以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倒逼所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用人单位依法缴费,自然不存在“先行支付”的问题。当然,也需要用“先行支付”或“预支付”对其他情况兜底。这就需要尽快建立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伤保险提前支付制度。 via 潇湘晨报

如何破解“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正式入法,是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曾被誉为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这一条款却遭遇申领慢、落地迟的窘境,甚至成为“睡美人条款”。平均“耗时四五年”的慢节奏,不仅使工伤职工“提前”获得赔偿的权利落空,“亮点”变成执行“难点”,更让工伤保险的保障和救济功能大打折扣。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一条款旨在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也是要强制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倒逼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分析“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落地难的成因,既有劳动者知悉率低、职能部门履职不积极等因素,也有申领程序复杂、实施细则缺失和垫付后追偿困难等制度短板。比如,曾有调研数据显示,九成工伤劳动者对“工伤先行支付”制度不知情;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需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等多项程序;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出了工伤如果由工伤保险基金垫付待遇,可能危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破解“工伤待遇先行支付”迟滞窘境,需要加大对这一保险救济制度的宣传力度,消除职能部门对制度落实的疑虑和担忧,更需从完善制度设计的立法层面,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打通堵点、简化程序、惩戒不法,让“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可操作、长牙齿、无障碍。具体工作包括,降低劳动者申请先行支付的维权成本,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举证责任,明确先行支付规定的溯及力范围,制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和执行办法,等等。

为此,尤其应加快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追偿、追责机制。鉴于未参保企业往往不规范,或者没有足够的补偿财力,需要有相对完善的应对举措和追偿办法。同时,不排除会有一些用人单位为达到逃避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恶意穷尽工伤赔偿争议所有法律程序,以达到拖垮劳动者的目的。

对于先行支付后拒不偿还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可参照“欠薪入刑”的条款严厉处罚。为避免其恶意注销和转移财产,可将其法定代表人等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纳入追偿范围。只有让保险救济畅通便捷,让不法行为付出代价,才可望破解“工伤先行支付”落地难,把这个维护职工权益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via 北京青年报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自2011年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工伤职工从中受益。但在部分地区,申请先行支付程序仍然很复杂,不仅面临着漫长的维权诉讼,还必须迈过社保机构设置的较高的申请门槛。“先行支付”实质上变成了“慢支付”,工伤职工苦不堪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对工伤职工的救济,应该体现一个“快”字,在职工被鉴定为工伤后,要降低申请“先行支付”的维权成本,社保机构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先行支付”手续,让他们有钱进行康复治疗和摆脱困境。至于向用人单位追偿等问题,可以由社保机构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不增加工伤职工的任何负担。这样,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不让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