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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022年度劳动法领域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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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2022年度,劳动法领域有哪些新立法、新规定需要我们学习?小编特进行编辑整理,均附上全文链接,供大家参考。强烈建议转发收藏,一文尽揽全年新规,随时打开查阅!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涉及7大方面,点击阅读>>>
二、人社部对3件规章条款予以修改
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7号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点击阅读>>>
三、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公布,影响工伤待遇的计算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2%,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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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2022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核定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48240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点击阅读>>>
五、人社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要查处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有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点击阅读>>>
六、人社部最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2022年2月21日,人社部最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主要是逐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对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规范调解协议后续程序性保障,明确终局裁决范围,完善证据、裁决事项等方面的裁审衔接规则,统一部分法律适用标准,点击阅读>>>
七、最高法发布两个劳动人事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2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此次一共发布9个案例,其中有两个与劳动用工相关,即案例四: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案例六: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点击阅读>>>
八、立法明确不得通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组织安排学生实习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点击阅读>>>
九、人社部等四部委发出通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
2022年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7个其他特困行业,点击阅读>>>
十、人社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打零工”的10条意见
2022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意见》明确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系列重点工作。点击阅读>>>
十一、最高法发布第32批指导案例,罕见连发7个劳动争议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自2012年1月开始发布指导案例以来,直至2022年6月前仅发布过5个涉及劳动用工领域的指导案例。2022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委会一口气讨论通过发布了7个劳动争议指导案例,数量超过前面10年间发布的总量,极为罕见!点击阅读>>>
十二、人社部等四部门最新通知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2022年9月22日,人社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2年9月起,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点击阅读>>>
十三、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三期保护”变“二期保护”?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是否意味着“三期保护”变“二期保护”?司法实践中该如何适用还有待观察。点击阅读>>>
十四、人社部、最高法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
2022年10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源头治理,强化争议预防指导,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协商和解,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争议协商机制,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点击阅读>>>
十五、最高法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三个案例均与劳动法相关
2022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指导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189号案例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案例内容涉及到主播与平台订立《合作协议》,是否属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定。点击阅读>>>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22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对202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作出具体安排,点击阅读>>>
十七、新冠肺炎更名,“乙类甲管”变“乙类乙管”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重磅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将意味着感染新冠病毒不能上班不再享受正常工资了,用人单位一直诟病的“正常工资”终于要变“病假工资”了。点击阅读>>>
十八、最高法发布后疫情时代劳动争议处理最新意见
2022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内容涉及落实就业优先政策、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共14条意见,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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