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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
裁判要点: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已查封的财产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对该财产采取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作者注:综合最高法“终本规定”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最高法在本案的裁判观点,以及最高法刘贵祥等审判专家的观点,本文认为,执行法院想要“终本”,必须做到“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严禁在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强制管理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制裁措施等一切执行措施之前,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见本文“相关规定” “更多观点”等内容)】
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执监51号,发布日期: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