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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事故为何引发18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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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事故

4年时间

历经2次劳动仲裁

三级法院的18起行政、民事诉讼

仍然没能拿到赔偿款

工伤赔偿责任究竟谁来承担?


“因工受伤后,为拿到赔偿款,我前前后后跑了4年,如果不是你们的帮助,我恐怕到现在也拿不到钱!”近日,在家中签完法律文书的于某紧握着检察官的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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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不久前,江苏某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也专程来到该院,送来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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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于某、苏某是江苏某电梯公司同一起工伤事故的当事人为获得工伤赔偿,他们在4年的时间里,历经了2次劳动仲裁,三级法院的18起行政、民事诉讼,仍然没能拿到赔偿款,而电梯公司也陷入诉讼泥淖中。


最终,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依法监督下,这一因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系列争议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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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纠纷 历经18起诉讼未能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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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苏某都是江苏建湖人,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019年7月的一天,两人在启东市某工地安装电梯时发生意外,由于他们乘坐的电梯钢丝绳突然断落,电梯直接从三楼坠至一楼

事故发生后,两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均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经于某、苏某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电梯公司不服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于2020年4月向南通开发区法院(履行南通市行政诉讼集中审判职能)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苏某在电梯公司承接的项目中因安装电梯受伤,两人与电梯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裁定驳回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电梯公司不服,先后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于某、苏某向社保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因没有查询到两人的参保记录,社保处不予支付两人的工伤费用。随后,于某、苏某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电梯公司支付两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44万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认定,电梯公司应支付两人的工伤费用。电梯公司不服,又于2022年7月向启东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经法院一审、二审,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判决生效后,于某、苏某向启东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启东市法院冻结了电梯公司的部分账户。2022年11月,电梯公司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就这样,在4年时间内,双方兜兜转转,问题始终没能解决——于某、苏某没有获得赔偿,电梯公司奔波于各级法院主张权利,还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账户被冻结,公司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


2022年12月,电梯公司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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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尽调查 查明引发多起诉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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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调阅了全部案件的卷宗,走访了事发工地,详细了解于某、苏某的日常工作情况。


最终查明:电梯公司从电梯总包公司处分包了案涉项目部分楼栋的电梯设备安装工程,该公司项目经理找来于某、苏某施工,并将两人纳入了项目工地的人脸识别考勤及建设项目人员管理系统,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安装电梯的台数支付报酬从证据材料来看,于某、苏某由电梯公司项目经理招至项目工作,日常工作打卡考勤、接受公司管理,并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电梯安装作业,电梯公司接受两人劳动、按件付酬,这是认定两人与电梯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既然于某、苏某与电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两人的工伤赔偿问题却为何迟迟不能解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费用到底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案涉项目由南通某建设公司承建,建设公司为项目整体办理了工伤保险。行政诉讼中,人社局向法院提交了《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用于证明于某、苏某参加了工伤保险。随后的一审行政判决虽然没有支持电梯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求,但却据此确认了于某、苏某已参保的事实。后查明,该工伤保险其实只针对土建项目,不包含电梯安装项目,于某、苏某均没有工伤保险。


然而,无论是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还是法院的行政判决,均确认两人有工伤保险,直接导致电梯公司想当然地认为,于某、苏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电梯公司支付。


对此,人社局回应称,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电梯公司应当掌握于某、苏某工伤保险的实际缴纳情况。而电梯公司确实没有为两人缴纳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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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督促和解 一揽子化解矛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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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电梯公司本已提起上诉,但正是基于人社局、法院均认定于某、苏某有工伤保险,才与于某、苏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撤回了上诉,因此丧失了通过二审维护权益的机会。”检察官认为。


为此,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重新认定案件事实。


在依法监督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紧紧抓住工伤费用该由谁承担这一争议焦点,向电梯公司进一步阐明,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再转包,一旦出现违法分包、转包时,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由此,于某、苏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应由分包单位即电梯公司承担。检察官提出,希望双方能换位思考、解开心结,争取彻底解决问题。此外,检察机关还针对于某、苏某家庭贫困的现状,开展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帮助两人渡过难关。

今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在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电梯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于某、苏某33万元。当天,于某、苏某主动撤回对电梯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启东市法院随后解除了对该公司的执行措施。3天后,电梯公司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撤回了再审申请。

源:江苏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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