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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
辽人社函(2015)22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你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050元调整为1320元。
(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9.8元调整为13元。
(二)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8.6元调整为10.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