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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省民政、财政联合印发的陕民发﹝2016﹞77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残疾等级 | 抚恤金标准(元/年) |
一级 | 64140 |
二级 | 56780 |
三级 | 49420 |
四级 | 38910 |
五级 | 29440 |
六级 | 24890 |
七级 | 17890 |
八级 | 11550 |
九级 | 8420 |
十级 | 6300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