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及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5.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6.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
7.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9.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两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按前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1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1人400元的标准发给。
10.办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领程序?
死亡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
1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职责:(1)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2)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3)书面告知失业人员要在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2.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履行有关责任,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13.职工在机关单位与企业、事业单位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的规定: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14.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否参加失业保险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失险函〔2001〕6号)的规定: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也不能例外。
15.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的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16.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何时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均应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两个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两个条例规定新纳入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两个条例施行后的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17.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成建制跨统筹地区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也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18.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记录手册》、身份证、本人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失业保险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19.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如何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答: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15日内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失业人员停保减员手续并核实缴费情况;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手续;向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书面通知其本人60日内到自治区社保局失业保险业务大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0.非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如何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答:非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15日内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失业人员停保减员手续并核实缴费情况;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手续;向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到转移地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