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工伤资讯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一、社会保险基本知识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资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主导。


3.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答:一是抵御风险的功能。二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三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四是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答:(1)按照国家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另外,某工种是否属特殊工种,以国家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为准,不得跨行业对号入座。

(2)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满5年以上)(2)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包括原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不包括2003年1月1日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补缴2003年1月1日前养老保险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6.申领基本养老金时,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如何确定?

答: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如何申领基本养老金?

答:从2011年7月15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退休审批,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职工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代办申请;档案托管的参保人员,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


8.申领基本养老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2)申领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申领人本人的人事档案;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申领人本人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6)申领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7)属特殊工种退休或政策性提前退休人员提供《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

(8)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9.如何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0.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1.统筹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统筹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区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累计缴费年限×1%


12.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其中: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13.过渡性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账户前缴费年限。


14.什么是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答: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职工缴费工资平均指数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乘积。


15.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标准如何规定?

答: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计发标准目前仍按桂政劳险字〔1995〕2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丧葬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16.国家对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待遇领取地是如何确定的?

答:对跨省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关系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7.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


1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何特点?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19.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广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如何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参保条件进行审核,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盖章后将《参保登记表》返回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参保人一份。


21.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相关信息提供给委托收费的金融机构制发《银行存折》,然后通过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代办员发到参保人手中,或者通知参保人凭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参保人按参保登记时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缴款时间内将钱存入《银行存折》,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22.如何选择缴费档次?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城镇居民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交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根据经济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一年一定,多缴多得。


23.政府如何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目前补贴标准为:对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比最低缴费档次高的,每高一档再增加5元(即农村居民最高缴费补贴50元;城镇居民最高缴费补贴75元)。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将会适时调整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24.如何建立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答: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即为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号码。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25.领取养老金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对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6.月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答:月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当前月标准为75元,其中由中央财政支付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20元。今后基础养老金将会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而适时上调(当地政府提高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滚存积累总额除以139。养老金终身按月领取,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27.如何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手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计算月养老金领取标准,通知指定金融机构将养老金划入参保人的银行存折,然后通知申领人持《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去领取养老待遇。


28.参保人流动如何转移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缴费期间在本县(市、区)内转移的,只转移其参保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缴费期间在广西跨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的参保地,参保人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参保人跨广西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失业保险

29.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及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30.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1.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2.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33.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3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


35.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3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7.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有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供养人数确定。供养1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40%;供养两人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50%;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给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数额的60%。按前款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供养每1人达不到400元的,按供养每1人400元的标准发给。


38.办理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申领程序?

死亡失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与死亡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手续。


39.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什么职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职工(含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职责:(1)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告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2)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3)书面告知失业人员要在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40.用人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履行有关责任,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有关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


41.职工在机关单位与企业、事业单位流动时失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的规定: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42.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答: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否参加失业保险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失险函〔2001〕6号)的规定: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也不能例外。


43.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08号)的规定: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44.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何时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均应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两个条例施行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两个条例规定新纳入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两个条例施行后的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45.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迁?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117号)文件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成建制跨统筹地区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统筹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也不转移。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46.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驻邕中、区直单位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记录手册》、身份证、本人近期1寸免冠半身照片2张、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失业保险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47.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如何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答: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15日内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失业人员停保减员手续并核实缴费情况;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手续;向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书面通知其本人60日内到自治区社保局失业保险业务大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48.非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如何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答:非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15日内到自治区社保局办理失业人员停保减员手续并核实缴费情况;办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手续;向职工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将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交失业人员到转移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9.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保证参保人员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


50.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标准主要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支付办法。


51.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是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活动非直接相关的辅助性服务设施(如就诊环境、病房条件等)支付标准。


52.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答: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是统筹地区各用人单位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和扣除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后的资金总额,简称为“统筹基金”。


5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是什么?

答:(1)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留察室、转诊转院)医疗费用;

(2)部分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

(3)部分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


54.什么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起付额)?

答: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就是通常说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门槛”,也称“起付额”,指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在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自费和乙类药品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个人先支付比例的费用)。


55.什么是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年度支付的“封顶线”,是指在医疗保险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统筹基金可以支付给每个参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为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6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56.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答:(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7.参保人员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讲学和工作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能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吗?

答:在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58.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分为几类?

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药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较低的药品。乙类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价格略高的药品。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药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药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别乙类药品使用时有一定的限制范围。


59.参保人员如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答: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结算程序支付:

(1)现金支付自费药品或项目;

(2)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3)使用乙类药品或乙、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先由个人按规定的比例(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4)其余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5)年度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60.什么是定点医疗机构?

答: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获得定点资格,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


61.什么是定点零售药店?

答: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获得定点资格,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


62.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如何就医?

答:(1)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诊;

(2)到相关科室就诊;

(3)持处方或检查单到门诊收费处划价。因病情需要,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乙、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需经医院医保科审批;使用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乙、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由医院通过医保系统申报,由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审批。

(4)划价、审批后,属自费药品或项目的,由个人现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从个人帐户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5)门诊处方管理:门诊处方药量一般病控制在3-5天内,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天量;特殊慢性病最长不超过14天量。


63.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进行门诊费用结算?

答:(1)甲乙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单价200元以下的乙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用现金支付(以下同);

(2)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在门诊使用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的乙类、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进口材料除外)时,先由个人自付15%(乙类项目)或20%(丙类项目),其余部分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由个人与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3)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在门诊使用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的进口、中外合资医用材料,先由个人自费30%,其余部分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由个人与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同分担;

(4)现金支付自费药品、项目费用。


64.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答:(1)现金支付自费项目费用;

(2)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3)住院起付标准规定:

 

医院级别

年内第一次住院

年内第二次及多次住院

三级

700元

400元

二级

600元

200元

一级

300元

100元

 

(4)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和丙类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床位费超出规定以上部分,由个人按规定的比例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

乙、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床位费用个人支付比例:

医保

类别

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

乙类增大自付比例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单价500元以上的丙类医用材料

单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乙类医用材料

单价200元以上的进口、中外合资医用材料

床位费

个人自付比例

15%

20%

15%

个人现金自费30%

25元/

人·床

 

(5)扣除个人自费、自付费用、住院起付标准后的医疗费用,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分担;

个人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在职

69周岁及以下退休人员

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

个人支付比例

15%

10%

5%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85%

90%

95%

 

65.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费用;

(2)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每日每床25元,超出标

准以上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

(3)参保人员因病安装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以及中外合资医用产品及材料等;

(4)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抢救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经自治区社保局批准转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外出学习、定居、驻外工作、探亲、出差期间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且已在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


66.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有哪些?

答:(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③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④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⑤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⑥膳食费,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设施项目;

⑦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增减肥、增高、各种预防保健、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③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因移植所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

③近视眼矫形术,性功能障碍,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除艾滋病外的其他性病的医疗费用,各级疗养院疗养费用,自请医生、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频谱治疗、光量子疗法、液疗、氧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项目类

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急救除外);未办理异地就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②女职工住院生育分娩及新生儿的一切费用,各种不育不孕症;

③工(公)伤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及费用。


67.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答: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68.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仁爱分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星湖门诊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南宁市福利医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西总队医院。


69.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如何申报?

答:(1)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2)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①代办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③将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保局,由有关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评审;

④一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三种门诊慢性病。


70.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答:(1)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医保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必须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2)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3)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满起付标准后的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普通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不设起付线)。


71.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申报异地门诊慢性病?

答:(1)参保人员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的,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

(2)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确认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定点医院按有关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3)上述表及相关病种资料备齐后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由有关门诊慢性病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4)参保人员在异地医院看门诊慢性病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72.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门诊慢性病费用如何报销?

答:(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①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须与普通门诊费用分别开具);

②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③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④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不能提供有效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不能按慢性病费用审核结算。


73.哪些人员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1)退休后回原籍或随子女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

(2)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的参保人员。

(3)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在外时间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


74.异地居住不足3个月的,产生的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答: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临时(3个月以内、含3个月)在外者,无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因突发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可由单位出具证明和有关材料申报。其所在单位需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书面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住院地点和病情。


75.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1)参保人员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领取《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批登记表》1份,按规定填写后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和意见。

(2)在居住地选择3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有1家是基层或社区医疗机构。当地未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须选择公立医院。

(3)由所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确认盖章(在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除外)。

(4)送回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审核备案。从审核备案确认即日起,参保人员在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报销。

(5)若所选择的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有变更,需按1—4步骤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76.中区直驻邕单位如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答:参保单位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或退休后异地安置人员较多的,由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1)按个人申报程序填写完善《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办理异地就诊审核登记表》。

(2)单位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并加盖有效公章后,以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

(3)每年12月中旬将本单位原已申请异地就医且下一年度仍继续在外的参保人员名单填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

(4)年度中有人员增减等变动的,须重新填报《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外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年度登记表》。


77.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必须在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才可申请报销。

(2)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报销(可委托他人代办)。

(3)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报销年度,当年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25日前报销完毕。如确属第4季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及时在当年度报销的,可延期至次年1月15日前报销完毕(结算标准按次年有关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办理。


78.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2)发票原件;(3)病历本;(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5)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9.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者除外);(2)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材料时交复印件,通知报销时交原件);(3)病历本;(4)疾病证明书;(5)出院小结;(6)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其中单价≥200元的医用材料需医院注明该材料属于国产或进口;(7)参保人员本人医保卡;(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注:所提供的就诊材料均需盖有医院公章)


80.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需要自己选择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转院不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的原则是逐级转诊转院,先区内后区外。

需转自治区外诊治的病人,持转出医疗机构出具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诊治审批表》一式两份和病情摘要1份、所在单位证明1份及本人医保卡,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有关手续。


81.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哪些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答:以下情况不予转诊转院:

(1)诊断明确且可在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或已知转院后治疗效果仍不明确的病人。

(2)已经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需继续定期诊治且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病人。

(3)危重病人一般不予转诊转院,应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仍需转院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4)未经自治区本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的不予转自治区以外就医。


82.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经批准转诊转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持必备的材料(参照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及需提供的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报销。


83.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备案的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答: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病情需要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院进一步诊治者,应提供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摘要和转诊转院意见,并报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审核。未办理审核手续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4.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称“未成年居民”)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5.政府给哪些人参保缴费补助?

答:(1)成年居民。政府对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执行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成年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2)未成年居民。政府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执行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未成年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后,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


8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多少?

答: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三)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补助


87.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补助对象是哪些?

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


88.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补助范围有哪些?

答:女职工因生育(产前检查、分娩)及计划生育(放环、取环、人工流产、引产、结扎)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89.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生育补助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答:(1)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2)超标床位费、保健性治疗及用品费、生活用品、滋补和免疫保健药品费、婴儿医疗费等;

(3)产前检查中发生的药品费用;

(4)属于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妊娠病理现象的医疗费用。


90.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如何申领补助?

答: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自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备齐相关材料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申领补助手续。目前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费用已实现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IC卡直接结算,已开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自治区人民医院、瑞康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今后定点医院范围将逐步扩大。


9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申领生育补助需要哪些材料?

答:(1)申报表一份(单位盖章,申报金额为产前检查门诊与分娩住院发票总额);

(2)医保IC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4)产前检查门诊与分娩住院发票(验原件、交复印件);

(5)产前检查门诊及住院费用清单(交原件,金额与发票金额须一致);

(6)出院记录(验原件,交复印件);

(7)门诊及住院病历(交原件,报销时退回)。


9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申领生育补助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中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从办理出院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自治区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办理申领补助手续。


五、工伤保险

93.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至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5.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97.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8.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99.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00.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0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102.支付给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0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的75%

五级伤残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伤残津贴。

六级伤残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伤残津贴。

七级伤残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

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

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104.如果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10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供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10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107.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0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0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10.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应如何支付费用?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11.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还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112.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后,还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1)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2)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3)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

(4)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5)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6)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11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4)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114.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7)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115.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待遇申报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涉及第三人责任的,除了按正常的申报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六、生育保险

116.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用人单位按照《区劳动厅关于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1号)规定及时参保、连续缴费,其参保职工自履行足额缴费义务满6个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参保职工要在正规合法的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117.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等待期吗?

答: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等待期限6个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问题的复函》(桂劳社医疗险函〔2008〕5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其参保职工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未满半年者由参保单位自行处理。


118.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4)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或现期无工作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补贴。


119.什么是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津贴即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

生育津贴标准为女职工上年度本人缴费平均工资乘以3个月计算。


120.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产时所发生费用形式为顺产、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可享受生育津贴。


121.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标准?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中区直企业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28号)规定,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按定额支付待遇标准:(1)顺产1800元、难产(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2)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3)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术、复通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122.中区直驻邕单位参保男职工有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1)绝育术、复通术1000元。(2)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业家庭户或无工作且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生育补贴1500元。


123.中区直驻邕参保单位及职工如何申请生育保险待遇?

答:(1)参保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联、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发票原件。男职工申报补偿费的另加一份配偶无工作证明原件。

(2)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分娩后6月内,将提供资料复印加盖用人单位有效公章报送自治区社保局审核。

(3)经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自治区社保局于次月的15日后将有关待遇拨付至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将待遇发放至参保职工。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12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答:社会保险缴费的缴费基数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依照有关规定,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计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项目,均作为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含生产或业务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含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地区津贴等)、补贴(含价格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和其他工资。


125.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1)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9〕99号)第一条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按本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20%执行。

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6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8%。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区直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182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区直单位工伤保险的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

(4)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中区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97〕1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收缴。

(5)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第九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政办发〔2003〕4号)第一点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纳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126.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怎么办?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27.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怎么办?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不满25年的退休人员(包括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应当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个人部分不须补缴;实际缴费年限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128.单位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29.单位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3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第五条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131.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划入?

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3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入办法为:先按统筹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剩余部分以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及不同年龄段确定划入个人帐户比例,具体为45岁及以下0.5%,46岁至59岁1%,60岁及以上1.5%”。


132.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答:(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审核。


133.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答:(1)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原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审核(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可以不提供原件)。

(2)变更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帐号,必须按标准内容作详细填写。医保缴费方式由转帐变更为托收时,必须填写开户银行、开户名、银行帐号栏。


134.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参保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手续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办结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135.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答:(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36.跨省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答:(1)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1998年1月1日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转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

(2)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137.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忘记职工医疗保险卡密码,卡被封锁了怎么办?解密需递交哪些材料?

答:(1)参保人员因忘记职工医疗保险卡密码,卡被封锁了,应及时到自治区社保局一楼东大厅6、7号窗口办理解密手续。

(2)解密需递交如下材料:①参保人员本人办理解密手续的,则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到自治区社保局一楼东大厅6、7号窗口办理解密手续即可。②若是委托他人代办解密手续的,需提供本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1份(签名并加盖指纹)、本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7-2028 工伤赔偿标准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