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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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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73号


各市人民政府、中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调剂使用和管理,统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政策,扎实推进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按照“定额上解、缺口调剂、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自治区、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上解或提取的基金、储备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和参保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一)储备金的筹措办法。设区市级(含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10%提取,并将当年提取储备金的50%上解自治区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自治区本级、各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总额的40%时,暂停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

(二)储备金的调剂使用。设区市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出现基金缺口,使用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后仍不足支付时,可申请使用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的调剂使用要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并与当地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和按时上解自治区级储备金率等指标相挂钩。各设区市应当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未按规定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其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储备金的具体调剂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储备金的监督管理。工伤保险储备金要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和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储备金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统一工伤保险基本制度和待遇政策

在全区范围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待遇政策。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统一待遇政策标准及待遇调整,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及实现自治区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一)统一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数额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全区执行统一的费率管理政策,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根据我区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订全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等相关行业的施工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无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应当以施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缴费率原则上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总造价的1.3‰,并实行费率浮动政策。

(二)统一待遇政策标准及待遇调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参保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代替。为确保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就高原则,凡是参保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均按参保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统一适时调整。

(三)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一的业务经办管理规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待遇支付等工作,统一业务经办服务标准,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

(四)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数据大集中信息系统的应用,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经办等信息共享,实现自治区级信息数据大集中,并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的应用,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等服务的直接结算。


三、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及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综合分析影响基金收支的各项因素,合理编制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预算,并按有关规定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作为统一编制全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工作,不断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全面掌握本地区内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重视推进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职责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促进基金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工作目标考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加大对各地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和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等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各地基金调剂和经费补助及各市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各市要切实加强对自身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三)规范基金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职、规范管理,加强基金筹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劳动能力鉴定实体化建设,配备适应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切实加大对工伤保险事业的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工伤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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