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5〕24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65号)要求,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三、费率浮动办法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确定,每一至三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一)费率浮动档次。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上浮两个档次(不实行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以本市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
1.上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上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3.下浮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4.下浮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费率浮动档次的核定标准。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费率浮动档次:
1、上年度用人单位未发生工伤费用,工伤保险支缴率为0(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下浮动两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2、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或等于50% ,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下浮动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
3、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30%,小于或等于160%,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上浮动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4、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大于160%的 ,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向上浮动两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三)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用人单位,按照第四类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四、执行时间
此次费率调整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8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