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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 情
黎某在某影视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某日早上,黎某的业务主管梁某因赶着上班没有来得及吃早餐,由于忙于审核文件脱不开身,便让黎某帮忙买些早点。黎某此时正好手头没有要紧的事,就答应了,随即到公司附近的一家早点铺为梁某购买早点。 不料,黎某在买好早点返回公司途中,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入路边沟中,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事后,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黎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二 分 析 影视公司认为,黎某的职务是公司的办公室文秘,其在外出帮领导买早餐时不慎摔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作为办公室文秘,黎某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公司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等业务,其帮主管梁某外出购买早点的行为属于私下帮忙,与工作内容无关。因此,黎某虽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却不是在工作场所,也并非因工作原因,不应认定为工伤。 三 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黎某负伤并非因工作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黎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影视公司和黎某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