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性质才能叫做“工伤”呢? 出现了“工伤”又该怎么最大限度的为自己维权呢? 问:根据以上案例,在办公室受伤能叫做工伤吗? 答:以上案例中很明显是不构成工伤的。 人社部门指出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缺一不可。周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更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 但如果周某是被领导叫回办公室拿文件或者加班,那就属于受用人单位指派,这个时候受到伤害,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问:工伤的具体的定义是什么? 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伤的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结合上述法律来看,实践中能够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详情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 问:一旦发生了工伤,该怎么为自己维权? 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也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公原因。 然后要搜集证据、保存相关证据。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 再就是要搞清楚工伤单位的名称和住址,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明确单位是否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 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记者:见博
来源:咸宁人民广播电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