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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发生事故伤害能否主张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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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16时30分,家住平山县农村的70多岁马某在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进过程中,被同向行驶在其身后的武某所驾小客车追尾碰撞,造成马某左额颞硬膜下血肿、头皮挫裂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损伤20多处。伤愈出院后,马某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万多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最大的事项是原告马某所主张的误工费应否得到支持。原告认为,事故前马某身体健康,能够以自身劳动获得生活来源,且农民不存在法定退休的情况,不享受国家退休金待遇,并提供了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马某身体健康、日常耕种土地参与劳动的证明,主张支持误工费。保险公司则认为,马某已经70多岁,远远超过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且村委会也不具备认定身体是否健康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的资质,原告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虽然已70多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村委会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日常耕种土地,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故对原告马某的误工费的主张应予以支持。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知,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马某能否主张误工费,关键要看其有无收入来源,即在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能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来源,而不是以年龄作为判断标准的。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暂行办法和计算工作年限暂行规定的命令》《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的退休年龄规定,并不针对农民,农民不能享受逐月领取固定退休金的待遇,目前基本上仍要靠终身劳动获得生活来源。所以在当前的农村,不仅六七十岁甚至年逾80多岁的老人仍从事与身体状况相适应劳动,既可以自理生活,还可以自食其力,而一旦受到伤害,哪怕只是轻微碰撞,都有可能形成不但不再能够生活自理,还需要他人照料的状况发生。据此,对于超过60周岁的农民居民单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支持误工费的说法,不仅于法无据,更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符。本案中,村委会虽非认定劳动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的专业机构,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其所辖居住地村民的生活状况应当有客观且全面的了解,所出具的书面证明能够证明马某受伤前能否从事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劳动,且事故发生时马某正骑自行车通行,也足以佐证马某受伤前的身体状况。故此法院支持马某误工费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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