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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了,就说我“不再胜任工作”?能说不吗?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漫画:赵春青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今年45岁。2017年2月17日,我进入广东东莞一家电器厂工作,签了5年固定期限合同,安排的岗位为“冲压工”,该岗位具有长期接触噪声的职业特点。

  2018年1月31日,在岗职业体检查出我听力严重受伤,而公司隐瞒了体检结果,未将此结果书面通知我。同年3月14日,公司以生产需要为由,调我到“旋压工”岗位工作,岗位相近都是操作机器,都有噪音危害。我一直照常上班至2018年6月19日。

  后来,我偶然得知自己被调离原岗位的真实原因,是听力受伤而并不是什么生产需要。我与公司负责人协商,请公司安排我复查,公司拒绝。

  2018年8月1日,我自费到医院复查,结果为疑似职业病,医院按照规定向我和公司双方都发了“疑似职业病通知单”,通知单中医生建议公司立即安排病人作职业病诊断。我也马上给厂长发短信,请求安排职业病诊断。厂长仍然要求我立即返岗上班。

  从6月中旬到8月中旬,病假两个月后,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出通告并公示,以我“不再胜任工作”为由,对我作自离处理,工资一分未发,就连2018年6月1日至6月19日我一直照常工作的时段也没有工资。

  自己辛辛苦苦为企业工作,患了病,企业就这样翻脸,作为员工,不仅权益受损,更是心寒。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广东东莞 青国

  为您释疑

  青国您好!

  收到了您的问题,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做如下回复,希望对您维权有所助益。

  首先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在接到医疗机构送达的疑似职业病病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违反前述内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疑似职业病的诊断及通知有效的前提,系作出该诊断和通知的医院符合法律规定,即属于本行政区域内有资格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劳动者不能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情形除外。

  您虽然客观上接受了岗位调整,但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您做自离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被确诊为职业病病人后,除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外,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基于以上,结合您提供的情况,建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职业病诊断及相关内容一并进行处理。(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伊桐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兰德华)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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