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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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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深圳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为全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提供仲裁指引。


研究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是深圳市盐田区部级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2020年7月,盐田区率先在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启动了电子劳动合同试点。为做好电子劳动合同普及后的争议处理应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与盐田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大学及深圳市律协的专家学者组成项目组,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及修改完善,制定了盐田区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在此基础上形成《深圳市电子劳动合同争议处理规则(试行)》,并在全市仲裁机构推广试行。规则的发布施行,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有效预防和快速解决电子劳动合同争议,为完善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机制提供“深圳样本”。


此次发布的规则要点包括:


一是对电子劳动合同的内涵予以界定。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明确界定电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通过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含用人单位自建服务平台与第三方服务平台)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劳动合同。规则明确规定,依法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助于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电子劳动合同的认识和理解,助力电子劳动合同的普及推广。


二是对涉及电子劳动合同的举证行为作出指引。为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引,有效减少不规范的举证行为,提高仲裁办案质效,规则对电子合同的证据形式、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予以明确。如:电子劳动合同的打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真实性存疑时,提交电子劳动合同一方应对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原始数据、服务机构技术说明、证据保全报告等予以举证;与争议事项有关的电子数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等。


三是对涉及电子劳动合同的证据认定作出指引。在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认定方面,规则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从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签署意愿、电子签的技术条件、存证要求及内容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此外,规则还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身份认证、有效电子签名的认定、电子劳动合同签署系统的技术要求、存证要求以及不同类型服务平台提供的电子劳动合同的采信条件作出了明确指引,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电子劳动合同争议主体身份确认难、证据认定难等问题。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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