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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台政发〔201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1800元、1660元两个档次。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80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监委,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印发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适用于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