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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7〕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