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旺季来临,单位调巡场员工支援打称工作,打工人拒绝:干不了干不了!
超市装监控后无需巡场,调岗至稽查自助收银,
打工人依然:我不干我不干!
究竟哪方有理?
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小王系某超市员工,负责巡查商场,小王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超市可根据经营需要和劳动者的能力、工作表现调整工作部门和岗位。 综合上述两次违纪处分事实,超市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的规定,通知工会后,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 小王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巡查商场工作,没有精力和能力适应新岗位,超市对其进行调岗存在针对性,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超市调岗行为未超出合理范围,对小王主张的赔偿金等诉求不予支持。小王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超市在经营旺季之时,为满足经营需要,对人力资源进行统筹安排是其自主经营权范围内的行为。在明确工资待遇不变、并可安排培训、演示的情况下,超市安排小王临时、短期支援其他部门帮忙打秤,是应对旺季销售工作的需要,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畴。后超市因加装监控设备,将小王调岗至自助收银稽核岗位,系基于超市经营发展需求,并非仅针对小王个人,且工作内容并无本质差别,未增加小王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也系合理安排。经核查,小王未能充分配合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用人单位依据自身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无明显不当。现因小王累计有两次严重违纪处分,该超市根据《员工手册》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该解除行为合法,无需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依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合理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但调整工作岗位必须遵循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本案中,用人单位第一次用工安排系基于超市生产经营的需要,临时性、短期性安排劳动者至本单位其他部门支援工作,并提供相关培训;第二次用工安排系基于超市经营发展的需求,安排包括小王在内的多名员工至自助稽核岗位工作,两次用工安排均未就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调岗,应当主动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例如明确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且调岗不得具有针对性和侮辱性,否则仍会承担违法调岗的法律风险。 作者: 钱 莉(张家港法院行政庭)